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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民法典微案例被继承人死亡生前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2024年06月21日 乐鱼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追偿向谁追偿?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日,丰满法家事审判法庭受理一起被继承人债清偿纠纷案件。朱某某生前经营吉林市昌邑区某钓鱼场,王某某经营渔业批发生意,2020年朱某某在王某某处陆续进购鲤鱼投放到钓鱼场内,2020年9月份,二人经过对账核算,朱某某尚欠王某某鱼款计50万元。朱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因病突然去世。朱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某儿子朱某乙女儿朱某丙母亲高某。另朱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王某某的诉求要求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偿还朱某某生前欠王某某的鱼款50万元。

  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属于夫妻同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不属于夫妻同债;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用于夫妻同生活同生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朱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屋系夫妻同财,该房屋的50系朱某某的遗,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在继承朱某某遗的范围内偿还王某某欠款5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应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还是夫妻同债,二者的主张不一样结果不一样,如是夫妻同债,应以夫妻同财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不负清偿责任。

  台运营政治部

  文字撰稿李秋颖

  编辑制作 沫

  原标题民法典微案例被继承人死亡,生前所欠债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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